德阳市促进当前经济稳增长促改革的三十一条措施

2014-09-22

德阳市促进当前经济稳增长促改革的

三十一条措施

 

一、确保投资稳定增长

(一)简化审批程序

按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四川省2014年本)》要求,除国家、省明确规定外,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的审批权限一律下放至扩权县(市)。对政府投资在500万元以下的项目,将可行性研究报告与项目建议书合并编制为实施方案进行审批。(牵头单位:市发改委)

(二)拓宽融资渠道

构建银政企实时沟通平台,积极搭建“德阳金融之家”。(牵头单位:市金融办)

鼓励企业充分运用企业债、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等直接融资工具进行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全国股转系统、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等多层次资本市场进行直接融资。对我市企业首次上市、已上市企业通过配股、增发新股等再融资(不包括向大股东增发)、股权挂牌交易以及发行公司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等的,市财政给予一定奖励。(牵头单位:市金融办)

(三)加快项目建设

推进142个市重点项目建设,重点抓好40个市委、市政府督办项目。建立动态调节机制,筛选40个重大项目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牵头单位:市发改委)

突出抓好东汽燃气轮机重大专项、明日宇航机匣中心和数控中心建设项目等入选省重点推进56个产业项目的支持与帮扶,加强对年度计划127个竣工、73个在建、113个新开工市级工业项目和18个列入省计划的重点工业项目的跟踪督查。新增5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奖励和鼓励支持重点工业项目加快建设:对今年下半年按期开工的工业项目,给予1-5万元奖励;对年内按期竣工投产且新建企业当年实现产值500万元以上或现有企业当年产值同比增长25%以上的,给予10-50万元的补助。积极争取中央、省资金支持,加大对工业项目建设支持力度,提振投资信心。(牵头单位:市经信委)

支持服务业重大项目建设。对列入全省100个服务业重大项目或列入年度市级重点项目计划的服务业重大项目,按照其当年贷款投资规模给于一定比例贴息扶持。(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对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拨付给企业的专项资金,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作为征税收入。(牵头单位:市财政局)

(四)强化奖惩机制

强化各县(市、区)、有关部门项目建设主体责任,按季度通报固定资产投资和重点项目完成情况。安排项目投资专项奖励资金,年终对超额完成全年投资和重点项目目标任务的县(市、区)和市级部门予以奖励。(牵头单位:市发改委)

(五)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

落实危旧房棚户区改造开发性金融支持措施。加强保障房建设项目督查督办,督促各县(市、区)加强项目跟踪和自查,确保9月底前新建保障性住房项目全面开工和全市全年竣工各类保障性住房8068套。(牵头单位:市住建局)

(六)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

在7月底前下达重点项目建设资金10亿元、地方政府债券资金6.08亿元和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32亿元,助推基础设施、民生保障、产业发展等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积极筹措落实财政补助资金,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牵头单位:市财政局)

(七)加强工业项目扶持资金管理

梳理2012年以来中央、省、市财政资金支持的工业项目建设情况,督促企业加快建设,尽快竣工投产。对6月30日前未开工或停工6个月以上的项目,收回已拨付资金,属于市财政安排拨付的专项资金用于新确定的重点扶持项目。2014年度市级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按扩权县和非扩权县两类分配支持名额,缩减支持项目个数,加大单个项目支持力度。(牵头单位:市经信委)

(八)做好用地保障

对重大产业项目用地给予重点倾斜,对保障性安居工程等民生项目用地应保尽保。协调落实我市列入50个省重大产业项目和100个省重点项目的项目年度用地计划指标。用好区位调整政策,实施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争取年度用地增量。(牵头单位:市国土局)

二、努力减轻企业负担

)降低涉企收费标准

在2013年取消和停征22项国家设立和8项省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础上,2014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暂停征收22项国家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牵头单位:市财政局)

降低产品检测检验收费标准,各项涉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在现行标准上降低10%,免除涉企的计量、安全检定检测收费。全面清理各类涉煤行政事业、中介服务及培训收费项目,暂停征收煤炭价格调节基金,规范各类涉煤培训并降低收费标准25%。(牵头单位:市经信委)

建筑活动综合技术服务费降低10%,建筑消防设施检测费降低20%。(牵头单位:市发改委)

(十)减轻企业社保负担

允许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的企业,缓缴不超过6个月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缓缴期间不征收滞纳金、不计利息,参保人员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企业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由上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降低到40%,生育保险费率由0.5%降低到0.4%。对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各类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助。企业新招用城乡劳动者并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组织开展岗前就业技能培训的,可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企业职工参加技能提升培训,按规定给予高技能人才培训补贴。(牵头单位:市人社局)

(十一)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继续开展“营改增”改革试点,落实铁路运输、邮政业和电信业“营改增”试点、西部大开发战略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等减轻小微企业税收负担的各项政策,对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执行降低税率、税前扣除等所得税优惠政策。(牵头单位:市财政局)

(十二)增加对实体经济的信贷投放

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向上争取信贷规模和政策支持,主动深入企业、农村市场,挖掘培养融资需求,加强项目的对接服务,确保新增贷款140亿元年度目标计划完成。(牵头单位:市金融办)

三、支持产业加快发展

(十三)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

对注册成立不满3年、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和支持的小微企业,进入工业园区小企业产业示范基地租用生产场地,给予50%的厂房租金补贴。对年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在本年度通过新建投产和通过技术进步等加快发展进入规模以上工业统计的,并在规上企业保持2年以上的小微企业给予2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市经信委)

认真执行优化贷款增量财政激励奖补、信用贷款风险补偿、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和担保贷款财政奖补等中小微型企业融资财政支持政策。(牵头单位:市财政局)

(十四)加大政府采购支持力度

贯彻落实财政部、工信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积极支持我市中小微企业发展,对于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微企业给予一定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牵头单位:市财政局)

(十五)支持电子商务发展

支持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重点在旅游、粮食、特色农产品等领域培育一批行业性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支持传统企业发展电子商务,鼓励传统企业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设旗舰店、专卖店。加大引进知名电子商务企业力度,支持国际、国内、省内电子商务企业在德阳注册设立区域性(功能性)分支机构。对中心城区开展电子商务的企业在投资额、服务费、办公用房租赁等方面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对发展到一定规模的电子商务企业给予奖励,鼓励金融机构采用创新方式对电商企业提供方便、快捷、低成本的贷款,对贷款电子商务企业给予贴息支持。(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大型数据中心用电执行大工业电价,鼓励其参与直购电试点。(牵头单位:市发改委)

(十六)促进支柱产业健康发展

统筹安排市级财政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重大装备制造业、食品、医药等支柱产业。安排企业创名牌专项资金,支持品牌扩大营销。(牵头单位:市财政局)

今年丰水期市(州)主网大工业用电量的增量部分按外送电价水平执行。(牵头单位:市发改委)

十七)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

采取财政补助、暂停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方式,落实对金融机构、购房者、建筑企业、征(占)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等不同对象支持政策,促进建筑业和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牵头单位:市财政局)

鼓励普通商品房消费及相关优惠财税政策经市政府研究后另行发布。

(十八)鼓励商贸“外向型”发展

鼓励企业积极参加“川货中国行”、“惠民购物全川行动”以及“万企出国门”活动,对参加上述展会活动的企业的布展及物流等费用,结合省级补助政策,给予适当补贴。统筹用好省级安排的支持外经贸发展的切块资金和市级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鼓励出口。对市本级、旌阳区、德阳经开区的出口企业,适当调高企业出口奖励封顶金额,对单个企业出口达规模奖励和出口上台阶奖励上限分别提高到60万元、80万元。对全市出口前十名且保持正增长的生产企业给予每户5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安排工业产业发展资金,组织企业参加经营管理能力提升培训和各类政府组织的经贸洽谈及展销活动。(牵头单位:市经信委)

(十九)发挥财政对金融的引导和撬动

积极落实好省财政金融(保险)互助政策。认真执行优化贷款增量财政激励奖补政策,研究国库存款资源配置办法,完善政府对金融机构考核奖励办法,切实激励金融机构支持德阳经济发展;加快财政金融互动配合资金申报审核进度,确保及时将奖补资金兑现到位。(牵头单位:市财政局)

积极引进保险直投,鼓励保险机构立足德阳实际开发新的保险品种;创新投融资体制机制,吸引保险直投资金通过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等方式参与我市基础设施及产业发展重大项目建设。(牵头单位:市金融办)

(二十)加大“三农”投入力度

整合各类涉农资金,扎实推进幸福美丽新村建设,加强重大水利工程、农田水利、高标准农田、农业生产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落实中央每年从土地出让收益计提10%用于农田水利建设的政策。支持现代农业产业基地建设,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和休闲观光农业,促进农业产业提档升级。(牵头单位:市委农工办、市财政局)

四、积极释放市场需求

二十一)做大做强商贸流通和餐饮企业

对中心城区营业额超过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商贸流通、第三方物流企业,营业额超过1千万、3千万、5千万的餐饮企业予以不同档次支持。(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严格落实宾馆饭店执行一般工商业用水、用电、用气同价的价格政策。(牵头单位:市发改委)

(二十二)支持一刻钟便民服务圈建设

支持中心城区社区标准化菜市场的新建、改建、扩建。支持连锁经营企业、餐饮企业、家政企业、洗染企业等进入社区新建或改扩建直营便民服务网点和直营连锁门店。(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二十三)开展灵活就业促创业辅导管理工作

自然人以自雇劳动(只限家庭成员)为主要手段,在固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暂不具备行政许可申办条件的行业,向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申请辅导后,持辅导意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德阳市灵活就业(营业)辅导证》,其从事灵活就业促创业(营业)免于个体工商户登记。对自有住房者从事电子商务、软件开发、设计策划等经营活动,在不影响居民正常生活、依法取得利害关系业主同意的前提下,允许将其住所申请登记为经营场所。(牵头单位:市工商局)

五、强化创新驱动发展

(二十四)促进新兴产业创新发展

统筹安排市级财政新兴产业创新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通过给予专项补助、以奖代补、直接融资贴息、重大装备“首台(套)”产品示范应用补助、支持企业牵头设立新兴产业创投基金等方式,促进重大科研成果和专利技术转化、支持新兴产业创新发展。(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经信委)

(二十五)鼓励社会投资重大项目

按照省鼓励社会投资重大项目相关文件要求,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铁路、公路、水利、能源、电信等行业和健康、养老等服务业以及保障性住房、危旧棚户区等领域。落实财政、金融、税收等方面的支持政策,运用BT、BOT、PPP、TOT或股权投资、放宽市场准入、政府购买服务、以奖代补、贴息等方式,引导和鼓励民间投资加快进入。(牵头单位:市发改委)

六、加大民生保障力度

(二十六)完善保障性住房分配

按照《德阳市市区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德阳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及《德阳市市区“农民工住房保障行动”实施细则》相关规定,严格执行街道、住建、民政“三审两公开”流程,推动保障性住房公平公开分配。(牵头单位:市住建局)

(二十七)全面落实民生保障政策

按照《2014年全省十项民生工程和十九件民生实事实施方案》的要求,积极推进实施十项民生工程和十九件民生实事。把实施“十项民生工程”和“十九件民生实事”作为财政资金的优先安排,积极筹措落实财政补助资金,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不留缺口。加快资金拨付,强化资金监管,确保民生资金早投入、人民群众早受益。(牵头单位:市财政局)

七、深化各项改革

(二十八)全面深化财政体制改革

严格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分税制财政体制的通知》(川府发〔2014〕9号)要求,尽快调整完善市本级与旌阳区、德阳经开区财政体制,调动两区促进经济发展积极性。建立健全跨区域财税利益分配机制,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调整优化转移支付结构,深入推进定向财力转移支付改革,提高一般性转移支付和定向财力转移支付比重,简政放权,明确责任,扩大基层自主决策空间。(牵头单位:市财政局)

(二十九)支持扩权强县改革

继续支持深化扩权强县改革,继续予以扩权县资金支持,以奖代补,促进县域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推进统筹城乡发展,结合“1+5+21”城镇体系和新型城镇化要求,支持区域重点镇建设。支持扩权强镇改革试点,健全扩权试点镇财政管理体制。(牵头单位:市财政局)

(三十)加强支出预算执行管理

建立健全资金分配下达激励约束机制,切实加快支出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时效性。严格专项预算分配时限,市级年初预算安排的专项预算项目,除预留中央、省资金配套和应急机动资金外,原则上于6月底前全部分配完毕,如7月底仍未分配的,原则上全部收回,重新安排。确需继续分配的专项预算,须报告未分配的具体原因,并提出分配截止时间,报请主要领导批准同意。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激活存量资金潜力,集中财力支持经济发展关键领域和重点环节。及时清核拨付政府应归还企业的各类款项。加强资金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撬动作用和乘数效应,力争早投入、早见效。(牵头单位:市财政局)

(三十一)深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

按照《关于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加快城镇化进程的意见》和《德阳市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加快城镇化进程实施细则》规定,符合规定的经商人员、务工人员、租住稳定住所人员、暂(居)住证人员、人才、集体户口、城市规划区内失地农民、农村新型集中居住区人员8类人员可办理城市城镇落户;规范农村居民录取为省内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在工作地或居住地转为城镇居民,原农村籍公民应征入伍退伍后自愿申请户口迁返原籍农村或迁往城镇等户口迁移的管理行为。(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2014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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